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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动漫产业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沈阳市动漫产业协会 | 发布时间: 2023-06-14 | 99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沈阳市动漫产业协会(英文译名:Shenyang Ani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A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沈阳市地区从事动画、漫画的创作、传播和人才培养,动漫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动漫展览、动漫游戏和动漫游艺经营等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沈阳市动漫产业协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社会的动漫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促进沈阳市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  沈阳市动漫产业协会  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65号天光大厦4层4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四)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五) 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参与等级考核(鉴定)、产品质量认证或评比、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者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留存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办理免税资格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外,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九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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